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谢)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人田X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电话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于2025年07月21日非法出售三张以自己身份信息申办的电话卡供廖X从事违法活动,并从中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述。2.转账记录。3.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