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大)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店门*******,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违法行为人李**在衡山路KG台球馆打球时使用受害人邓新杨的巧克粉,受害人邓新杨前几日曾两次找违法行为人李**希望其归还巧克粉,但违法行为人李**内心不愿归还,在受害人邓新杨从其身上拿回巧克粉时,违法行为人李**转身使用右手朝受害人邓新杨头部重重的打了两拳。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岳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