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大)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易XX因喝酒后怀疑家中计电表计电不对,后使用锄头在南岳区XXX小区挖电缆,造成南岳区鑫盛路XXX号楼梯间#1号分支箱至变压器、#1号分支箱至#2号分支箱电缆轻微破损尚能运行和#1号分支箱至用户表计之间电缆损坏、公安监控2根电源线和2根网线损坏,共计损失1750元,并造成两栋楼76户居民家中停电约5小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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