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鱼)不决字[2025]第0036号
违法行为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09时许,黄某报警:称被人敲诈勒索。现查明,黄某为赫山区鱼形山街道XX村自然灾害施工项目的炮击师傅,2025年7月15日将炮机钻头放置在工地旁的一条小路上面。2025年7月19日黄某工地上要用炮机钻头时发现钻头被鱼形山街道XX村村民蔡某某用两块玻璃夹住不让其搬走,称要收取放置费用为由要收取其500元,黄某被迫向蔡某某转账500元后,蔡某某才将玻璃移走。2025年7月23日蔡某某担心自己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主动通过微信退还500元给黄某,黄某没有收。2025年8月3日黄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行为,通过微信主动退还黄某500元,并取得受害方谅解。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书证、现场图片和蔡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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