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禁)决字[2025]第068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三眼*******,现住三眼井社区居民委*******。
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陈xx通过微信联系之前的卖家,以120元的价格再次购买了一瓶“RUSH”液体。陈xx从2024年12月至今在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通过闻嗅的方式吸食使用该液体。经调查,该种“RUSH”液体中存在亚硝酸异丁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序号为2498号的易燃液体,是一种管制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禁止购买使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缴获的一瓶“RUSH”液体、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陈*系初犯,且购买的危险物质仅供自己使用,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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