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城)决字[2025]第1590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瓮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瓮江*******。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下午15时许,喻XX在平江县汉昌街道驷马村XX组529号前盗窃一辆蓝色豪剑牌男士两轮摩托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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