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江)不决字[2025]第0339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洞市*******,现住:安化县江南镇洞市*******。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13时许,陈X与陶XX、伍X先后驾驶摩托车从安化县江南镇XX社区至江南镇XXX村幸福组陶XX家讨债,陶XX因无力偿还便应陈X等人的要求签订欠条。
2025年7月22日,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因陶XX不具备鉴定条件,出具《不予鉴定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不予鉴定通知书、医院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陈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琪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