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事故)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06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汨罗市X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汨罗市XX路与XX路十字路口处,将由南往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欧XX兰撞倒,造成欧XX兰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XX本人的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