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南)决字[2025]第1045号
被处罚人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
现查明:202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黎XX伙同蒋XX在蒋XX位于湘阴县文星镇XX的租房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2025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黎XX伙同李XX、蒋XX、贺X等人在湘阴县文星镇XX酒店一客房内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XX毛发样品呈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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