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1年9月9日,违法行为人陆××在××市××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卡号:62266×××2650892)后,于2025年4月在××市××电子厂务工时,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将此张银行卡转借给工友“阿×”进行转账,此卡于2025年5月10日转进10万元后,就被“阿×”用POS机直接将钱刷走。该笔转账随后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列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陆×民的陈述与申辩;2、到案经过;3、转账记录;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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