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交)决字[2025]第069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沙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沙塘*******。
现查明:2025年08月05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饮酒后驾驶湘XXX73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峰县永丰街道富厚路丰茂学校门前地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周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是77mg/100ml,经系统查询,查询到周XX曾在2016年1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周XX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9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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