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25号

  被处罚人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
  现查明:2022年11月18日02时29分,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XXXXX的小车途经XX市XX区XX大桥东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浓度为24毫克/100毫升,阎某体内酒精浓度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公安网查询,民警发现阎某于2021年07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阎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4、传唤经过;5、酒精呼气检测记录;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电话查询记录;8、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9、酒驾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