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瓦)决字[2025]第0321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瓦屋*******,现住湖南省绥宁县瓦屋*******。
  现查明:被处罚人莫X剑2025年08月05日0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其为赚取佣金于2025年7月31日利用自己的手机卡(1768073XXXX)帮助涉诈人员发送涉诈短信(短信内容为[申通小件]到了;刚联系你几次失败,请回13782357894)到101个不同的电话号码手机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莫X剑的陈述和申辩,莫X剑手机APP聊天记录,到案经过以及莫X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处罚人莫**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