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金)决字[2025]第0999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暮云*******。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21时许,因两车行驶问题,在长沙市天心区理工大学金盆岭校区东南门口易轩在扫码时,杨超下车走到易轩车辆驾驶室旁用手击打驾驶室玻璃,后罗**下车与杨超理论的过程中挥手打了杨超一耳光,杨超反手打了罗**脸部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传唤证、传唤通知书、视频截图、病例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