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大江*******。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1时57分,滕某华饮酒后驾驶湘M9UV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49mg/100ml,经系统查询,2013年12月09日15时25份,滕某华饮酒后驾驶湘M9Z3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处罚,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询问笔录、前科材料、查获照片、驾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