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7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21时49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何锐、于卉芬等人在祁阳市祁阳大道平安路口地段执勤时,查获一辆湘F8R791小型轿车,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王**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王**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5mg/100ml。
经查:王**于2024年06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王**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前科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综合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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