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交)决字[2025]第008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23时56分许,违法人黄某胜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号小型汽车沿武陵大道行驶至武陵大道与柳叶大道交汇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mg/100ml。经核查,违法人曾于2021年10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2、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第一次酒驾被查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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