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高)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22时00分,余*驾驶牌号为湘A2B26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许昌-广州高速公路南往北570公里800米(收费站出口),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公安内网驾驶证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