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扶)决字[2025]第017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20时许,在新晃县扶罗镇桐x村,杨x炎的继崽杨x泓因琐事被同村梁x松辱骂,杨x泓便找到杨x炎过来讲,梁x松仍然对其辱骂,杨x炎生气后,随即用右手扇了梁x松(62周岁)一巴掌,将梁x松扇倒在地。后梁x松的伤情经新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该伤情不在鉴定范围。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炎的供述;2.受害人梁x松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视频资料;5.现场指认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杨**主动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