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477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隆回县七江镇富家*******。
  现查明:2025年4月阳**认识一个朋友陈x,陈x自称能带阳**在网上炒U币赚钱,于是阳**将自己名下农商银行卡卡号:621539xxxx02058xx58提供给陈军用于收钱、转账,2025年5月6日,阳**这张农商银行卡收到对方户名为崔X然的23600元被诈骗资金。这笔人民币23600元的资金系X市公安局XX分局立案侦查的崔X然被诈骗案的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