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5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官渡东路3号,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许家*******。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12时许,违法人员刘**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万兴市场10A2号门面路过时,看到卖烧饼的店子门口的台子上放有一部手机。刘**看到门口没有人,趁受害人不注意时,将受害人放在那里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偷走。刘**偷走的手机是一部苹果13Pro Max,黑色,2022年05月份受害人花9069元在浙江分期购买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