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1043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
  现查明:2022年09月08日,熊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25日00时17分许,熊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XXX的小型面包车在国道G536湘阴县新泉镇XXX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熊XX的酒精含量为43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因熊**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