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人)决字[2025]第1584号

  被处罚人VU***,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板江*******。
  现查明:主动投案的越南籍妇女VXX于2019年12月25日跟随越南籍友人一起采取步行的方式从中国云南河口口岸附近的山路偷渡入境中国。入境后在河口口岸附近的逗留数日,然后在朋友的安排下坐摩托车、面包车到达贵州边界与湖南省平江县板江乡青年万XX碰面,之后搭乘万XX的小车经过一天左右的时间回到平江县板江乡万XX家中,之后以万XX妻子身份生活至今,2021年、2023年、2025年VU***分别为万XX生育了三个儿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电子证据、书证等证据证实。
  VU***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VU***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VU***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