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所)决字[2025]第041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所城*******,现住蓝山县三合村12*******。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4时许,在所城镇三xx12组,杨xx与邱xx因债务矛盾发生争执,杨xx持柴刀对邱xx实施伤害,导致邱xx左手上臂受伤,经蓝山县xx医院诊断,邱xx上臂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杨**的询问笔录及指认作案刀具照片、邱隆证的询问笔录、杨小华的证人证言、蓝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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