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桥)决字[2025]第0914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段X在长沙市望城区XXXX职业学院大厅,因为招生的事情与彭X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段X掀翻大厅的桌子,导致桌子碰到彭X的双手和双脚。经旁边的同事劝说,段X离开了现场。后段X听到105办公室有人争吵,段X进入105办公室后发现彭X与龙X发生争执,遂跑到彭X面前用右手臂打了彭X的头部两下。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X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