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高(道林))决字[2025]第1564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荷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宋XX于2023年5月1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警支队芙蓉大队五中队查获并行政处罚,2025年7月27日宋XX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二支队道林大队民警在长潭西高速公路学士收费站入口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查获经过、酒精检测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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