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满**于2025年7月中旬在怀化市鹤城区通程2号楼在明知他人使用电话卡进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将满鹏鹏的涉案电话卡出借给外号叫“小李”的男子从事“跑分”违法犯罪行为,满**与满鹏鹏均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满**于2023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满**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满**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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