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交)决字[2025]第035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1时50分左右,陈X勇(身份证号:43290119XXXX186436)驾驶湘MFXXX925的小型汽车在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路全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内网查询,陈X勇驾驶证已被吊销,属于驾驶证处于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查询单 2.查获经过 3.现场照片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6.醉驾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 7.交通违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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