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56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1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楼下,违法行为人李××与童×因情感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违法行为人李××对受害人童××采取饮料瓶砸、按压头部在地方式进行殴打;后在处警车上,因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李××对受害人童×采取用扯头发、掐脖子、嘴咬方式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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