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交)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22时许,我局民警在花垣县花垣镇建设西路XXXX路段开展夜查行动时,高X驾驶一辆车号为湘U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往我执勤点驶来,随后民警将其拦停检查,经交警系统查询得知,高X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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