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2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嘉顺*******。
  现查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刘X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X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XX市XX区XX路的XX路至XX路路段被交警查获,驾驶人刘XX的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刘XX提出异议,交警带他到XXXX医院抽取了血液,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8毫克/100毫升。后经交警部门查实,违法行为人刘XX曾于20XX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于20XX年XX月XX日至交警队接受处罚。经查,违法行为人刘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