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不决字[2025]第0069号
违法行为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峦山镇*******,现住:湖南省攸县峦山镇*******。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1时左右,违法行为人谭**在攸县联星街道中医院对面**大药房内花99元购买了两瓶洗衣液和两提纸巾,后在**大药房工作人员易*丽为谭**打包商品、接待客户之际,谭**趁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偷拿了该药房的两提纸巾、两瓶清洗液、一瓶洗衣液,造成**大药房损失一百余元,在民警受案处理后谭**主动将盗窃后未使用的物品退还且赔偿了**大药房的损失,并且事后谭**取得了受害人易*丽的谅解。经核查, 谭**无违法犯罪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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