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213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随县柳林镇*******,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刘**在雨花区跳马镇石燕湖村骆驼蓄电池门店门口盗取一件女性内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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