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高怀洪)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麻塘*******,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麻塘*******。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22时35分,吕××驾驶湘N2T×××小型轿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2238Km(坪村收费站出口外广场)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吕××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吕××的陈述及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内网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