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四)决字[2025]第0137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9时许,××驾驶湘B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48mg/100ml,当事人××当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民警遂带其至渌口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品送检。2025年07月23日,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D231003485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0.92mg/100ml。经核实,××于2020年12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查获,××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