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202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蕉溪*******,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蕉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02时许,陈X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在被扣留期间驾驶湘AZ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集里街道双拥路XXX小区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在路边的湘AAKXXXX、湘A8XXXX及自己驾驶湘AZXXXX三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陈X弃车逃离现场。2025年7月15日,陈X经办案民警电话督促后自动到案。
以上事实有1.陈X的陈述与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3.强制措施凭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车辆卡扣信息;6.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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