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5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13时许,违法人员吴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XX小区里面的麻将馆门口坐着休息时,看到麻将馆老板把手机放在麻将馆门口的桌子上面充电,吴XX趁着受害人进去麻将馆里面的时候,将受害人放在桌上正在充电的手机偷走。后将偷来的手机在XXX路XXXX手机店内将手机抵押了350块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