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澧)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凌晨3时许,易×驾驶一辆银色××××牌货车(车牌号:鄂Q××561)从益阳市××区到达桑植县××镇,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瓢、白色小塑料桶,盗走了××汉堡店放在旁边楼梯间待回收的废弃食用油(约100斤)。2025年7月6日凌晨3时许,易×再次驾驶一辆白色××牌货车(车牌号:湘H××910)从益阳市××区到达桑植县××镇,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瓢、白色小塑料桶,盗走了××汉堡店放在旁边楼梯间待回收的废弃食用油(约150斤)。上述两次被盗废弃食用油价值8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涉案车辆卡口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视频侦查报告书、鉴定聘请书、视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3.(4)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