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兰)不决字[2025]第0087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兰溪*******,现住:湖南省江永县兰溪*******。
现查明2025年3月6日17时许,张**发现在石盘村大瀑山的地被尹知养种了桉树,就将其地里的桉树苗扯掉。尹知养发现后,追打张**,在追打过程中摔倒,导致头部,脸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尹XX的陈述材料,张**的陈述及申辩,现场照片,尹XX的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此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现决定对张仁有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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