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937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时许,李×与刘×在新化县上渡街道××酒吧门口聊天,曹×,康××在李×两人不远处站着,刘×对李×说曹×要请他们去吃夜宵,李×就用手指着曹×问刘×是不是他(指曹×)请客,刘×说是的并劝李×回家休息,李×就骂了刘×,康××见李×用手指着曹×骂人就质问李×,康××、李×二人互相推搡,曹×见李×指着自己骂就上前箍住李×脖子,随后曹×、康××就对李×进行了殴打,造成李×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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