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泗)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船湾*******。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老挝女子VAN(持有未使用的号码为P3318182的老挝普通护照)持03-AD 402378的过境证从磨憨口岸入境。2025年5月19日,在明知VAN没有办理护照签证,持过境证入境只能在云南西双版纳停留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刘*将老挝女子VAN从磨憨口岸接至湖南省醴陵市给其表弟刘凯做老婆。在刘*表弟刘凯和老挝女VAN无法共同生活后,2025年6月16日刘*将老挝女VAN安置在其醴陵市仙乐山街道蔚蓝国际小区5栋家里居住。2025年7月9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过境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