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84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3年9月份,吴××从李××处租了一辆湘L×××2车使用。2023年11月5日,吴××因资金紧张将湘L××××车以3.5万元价格抵押给李××。2024年3月份,吴××以儿子没钱交学费,吴××想从李××处多拿借款,于是找人办了一本湘L××××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给李××。李××将湘L××××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处抵押给李××又拿到3280元抵押款。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人陈述与申解;3,证人证言;4,借款资料;5、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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