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25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吴XX在XXX红绿灯处,认为自己朋友李X被戴XX殴打,遂上前去殴打戴XX,接着和李X等人一起殴打戴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