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加)决字[2025]第1583号

  被处罚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09时许在平江县加义镇芦头实验林场4楼办公室,违法人余x熙因琐事与余xx发生口角纠纷,余x熙遂使用自己的皮带故意损毁余xx的办公桌,将余xx的茶杯摔坏,并使用自己的背包背带殴打余xx,造成余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xx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