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67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柘溪镇永旺*******,现住安化县柘溪镇永旺*******。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1时许,陆X武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HFPY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安化县东坪镇XX小区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证证明、人车合一照片、车辆相关查询件及陆X武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