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1时许,蔡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Jxxxx的小车沿岳阳县县城东方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岳阳县东方路与庆丰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此处进行巡逻的岳阳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5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蔡xx于2020年8月7日19时27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XX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查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违法前科资料,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