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梓)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荷叶*******,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荷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曾于2025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5年8月03日,违法人陈XX驾驶摩托车来到梓门桥镇的一搅拌厂翻墙而入,盗窃该厂内三台工程车辆的六部电瓶,之后陆续将电瓶卖至双峰县城的一废品回收店,非法获利800元。8月04日,陈XX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梓门桥镇一户无人居住的民房内盗窃打米机上的电机一台,用蛇皮袋装在摩托车尾部驶县城方向,在行驶至梓门桥镇一加油站时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扣押清单、前科材料、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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