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87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现住湖南省衡阳雁峰区*******。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20时18分许,林××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鄂QB××××号小型轿车从××庙镇上出发前往张××,其驾驶该车行驶至××高速公路××庙收费站内广场时,因涉嫌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林××的陈述与申辩、案件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林××的驾驶证查询件及身份信息查询件、鄂Q×××××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