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258号
被处罚人周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凌晨4时许,周xx在娄星南路xx电动车店门前盗窃2台电动车、在娄星南路xx电动车店门前盗窃1台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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