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117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青山*******,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城郊*******。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晚,肖××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A6××××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宁乡市东沩广场出发返回××花园小区休息,沿东沩北路行驶到××地段时,因倒车时未确保后方安全,与廖××停放在路边的湘A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乡市公安局××大队认定,肖××负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停车场拓印、交强险电子保单及肖××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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